北京哪些犬不能上户口?
2021年5月1日起,北京市正式实施《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》,其中对饲养犬只等文明养犬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。根据该《条例》,重点管理区内禁止携带犬只进入室内公共场所和设有电梯的住宅区。
在一般管理区,携犬出入除公园、动物园、风景名胜区、自然保护区以外的室外公共场所以及乘坐公共交通工具,应当遵守以下规定:
(一)除导盲犬以外,不得携带犬只进入宾馆、饭店等公共场所; (二)不得携带犬只乘坐除出租车、公交车外的公共交通工具; (三)乘坐出租车、公交车的,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,并由驾驶员负责看管犬只,确保安全后,方可乘车。
违反上述规定的,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,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。 同时,《条例》还明确了饲养烈性犬的法律责任:
本市依法实行禁止养犬区域和重点管理区域的名录制,并向社会公布。 在限制养犬或者严禁养犬的区域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持有犬只。
单位或个人购买、饲养的犬只是禁养犬种的,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,没收犬只,可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;是烈性犬的,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,吊销养犬登记证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