宠物店经营归哪个部门管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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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《兽药管理条例》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销售兽药的,责令停止销售,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兽药,并处违法销售兽药(货值金额+违法所得)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;

2、《饲料管理条例》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,无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从事饲料、饲料添加剂生产的,由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违法生产的饲料、饲料添加剂产品和违法所得,并处违法生产饲料、饲料添加剂产品货值金额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;

3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第五十四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,处以该商品货值金额等值的罚款,没收非法所得;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、厂址的,除上述处罚外,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,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;

4、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 第五十六条 第(六)项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,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,依照法律、法规的规定执行;法律、法规未作规定的,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,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、没收违法所得、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;没有违法所得的,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;情节严重的,责令停业整顿,吊销营业执照:

(六)故意损毁商品,拒绝偿还赔偿费用,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。 对当事人的罚款,最长不得超过人民币70万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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